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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載死人被罰10萬 法令矛盾語意曖昧法官說不罰

救護車禁載遺體、台中市衛生局開罰,但被法官打臉推翻。(資料照)

救護車禁載遺體、台中市衛生局開罰,但被法官打臉推翻。(資料照)

2019/03/15 18:5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衛福部函令救護車不得用來載死人,台中市衛生局在2017年6月間對昱祈救護車公司開出首張違規裁罰10萬元,該公司不服訴願,改為裁罰6萬6千元,該公司還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打臉衛福部,其前後函令矛盾、語意曖昧、態度游移,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判決該裁罰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指出,2017年6月4日上午9時許,昱祈派司機駕救護車,自中山醫院運送許姓死者遺體返家,顯有以救護車載運遺體行為。已違反「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裁處10萬元,後降為裁罰6萬6千元,該公司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酌,2013年12月2日衛福部函文(下稱第一份函文):「…本部基於考量我國風俗民情落葉歸根觀念,雖未禁止救護車運送遺體,但只限於返家臨終」,可見救護車運送「遺體」返家未受禁止,僅限不得載運至殯儀館等處。

2014年2月19日衛服部函文(下稱第二份函文)重申第一份函文意旨:「…然查本部基於考量我國風俗民情落葉歸根觀念,有要求留一口氣返家臨終者,惟救護車之使用,僅限於前揭範圍,重申敘明。」,已無「遺體」二字。函文內容又說:「…以『經宣布死亡及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為分界點,若已宣布死亡並經醫院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則宜轉由殯葬業者處理。」等語。台中市衛生局以第二份函文為據,裁罰原告。

被處罰的昱祈在案發後,2018年1月22日函詢衛福部,說兩函文內容矛盾,第一份說准許救護車運送遺體返家,第二份函文卻禁止運送「遺體」,再請衛福部釋疑,衛福部2018年3月5日函覆認兩份函文並無矛盾。

法官指出,第二份函文確有區別遺體與病人,並以死亡證明書開立為標準,但衛福部還是重申第一份函文意旨,兩者顯然彼此扞格矛盾。衛福部對於矛盾處無任何解釋,迄今也未廢止第一份函釋,自難認同。

再看第二份函文:「若已宣布死亡並經醫院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則『宜』轉由殯葬業者處理」等語,沒有使用法律位階的『應』由殯葬業者處理;僅是行政裁量的用語『宜』。前後語意曖昧,態度游移,難以理解其真意?

法官張升星認為,就衛福部陸續發布的函釋內容,有前後矛盾瑕疵,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判決撤銷該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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