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淪「路霸」?不滿挨罰10萬元 打官司敗訴
一輛救護車長期停放此巷弄內,被彰化縣衛生局罰10萬元。(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一間民營救護車公司所屬的一輛救護車,長期停放彰化市大埔路一條巷弄內,民眾質疑救護車淪為路霸而舉發,彰化縣衛生局開罰10萬元,救護車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救護車停在巷弄內,不會影響「緊急救護效能」,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未出勤的救護車隨意停放,有礙行政管理與監督,會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的效能,據此判決救護車公司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緊急醫療救護法」與子法「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救護車沒有出勤時,必須停放在「設置登記之停車處所」,上述救護車登記的停車處,是彰化縣鹿港鎮的一處停車場,但卻長期停放在彰化市大埔路的一條巷弄內,該巷弄位於彰化基督教醫院與秀傳紀念醫院之間,原因可能是便於載送兩醫院的病患,卻被民眾舉發長期佔用巷弄道路。
彰化縣衛生局在2017年6月下旬至7月初,五度到場蒐證,發現該救護車確實停放巷弄內,違反上述的許可辦法,遂處罰10萬元,救護車公司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宣稱未出勤的救護車停放於巷弄內,並不影響緊急救護的效能,既然無損救護效能,就不能處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法令規定未出勤救護車必須停放登記的地點,主因是「避免救護車隨意停放增加噪音及民眾(負面)觀感」,在此原因之外,另有主管機關管理、檢查及指揮調度,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引入科學化、精確化的管理等原因,因此,未出勤的救護車隨意停放,將有礙行政管理與監督,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的效能,彰化縣衛生局依法處罰,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立法目的,據此判決救護車公司敗訴,全案確定。
一輛救護車長期停放此巷弄內,被彰化縣衛生局罰10萬元。(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