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身心有無問題 擬改由法務部認定
2018/12/06 16: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法務部修訂「法醫師法」,刪除罹患精神疾病不得充任法醫師等字眼,改成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不能執業替代,特別的是,修正案也同時刪除應經由兩位專科醫師評估,改由法務部認定即可。
政府近來全面檢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規有無歧視之虞,主管「法醫師法」的法務部發現,第5條不得充任法醫師的消極條件「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涉及歧視身心障礙者,有修正的必要,日前邀集學界與醫界討論,結論認為改成「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較適宜。
惟現行法規規定,身心狀況違常須「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與會學者考量醫師如未臨床診斷就做出判斷,可能違反醫師倫理,恐沒有醫師願意接受委任提供諮詢,反出現窒礙難行的問題,建議刪除。
法務部參照「醫師法」,決定改成「經主管機關(法務部)認定」即可;但法務部強調,部內不會逕行認定,未來擬組成一個有學者、專家、醫師等各領域的委員會,專門評估個案法醫的身心狀況適不適合執業,才會符合公平與嚴謹。
修正案將公告至18日,若外界無意見,將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