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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嗆警還動手 法官判無罪:只是「挖苦、消遣」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的說詞只是消遣、挖苦警方且不是故意對女警施暴,因此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示意圖)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的說詞只是消遣、挖苦警方且不是故意對女警施暴,因此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示意圖)

2018/10/27 15:54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酒後在女性友人住處起口角,警方到場處理盤查身分過程中,引起林男不滿衍生對女警揮手等肢體動作還嗆「領我們的薪水還能說什麼?」等語,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後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的說詞只是消遣、挖苦警方且不是故意對女警施暴,因此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林男在今年5月19日凌晨1時許,酒後在呂姓女子的住處起口角,警方獲報趕往處理在盤查身分時,引起林男不滿以台語嗆警「想打我嗎」、「想拿槍打我嗎」、「領我們的薪水還能說什麼?」過程中並以手臂揮打女警腹部,還跌坐在地壓傷女警左腿,當場被警方帶回依妨害公務送辦後,檢方起訴。

但台中地院一審法官審理時認為,雖然警方有提供密錄器,證實林在警員盤查身分時,有對警咆哮,以台語出言嘲諷「你領誰的錢?想打我嗎?想拿槍打我嗎?領我們的薪水你還能說什麼?」等語,但需要加入前後文的脈絡,才能釐清。

經勘驗影片後,林是因為不願配合警方盤查身分,才在對話中接續講出上述言語,不過相關言詞縱然使警員產生不快,也不是構成侮辱、謾罵的言詞,只是「挖苦、消遣之意」。

至於警方使用強制力帶走林男過程中,林男用手揮到女警腹部,以及跌坐在地時壓傷女警左腿,經詢問在場女警與林男說詞,再參酌密錄器後,認為林男行為不是故意對女警施暴,與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有別,因此不足以認定林男涉妨害公務罪,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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