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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炒股案套利逾11億元 北檢偵結起訴3人

北檢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起訴鄭、張、鄒3人。(資料照)

北檢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起訴鄭、張、鄒3人。(資料照)

2018/08/31 16:5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上市公司大同炒股案,認定台商鄭文逸及其秘書張湘羚,涉嫌夥同股市炒手鄒興華,介入大同公司經營權,且利用高價買入、相對成交等方式,拉抬大同股價及成交量,再趁股價高點時,於去年3月13日前將股票大舉賣出,不法獲利逾11億1400萬元;北檢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起訴鄭、張、鄒3人。

北檢指出,鄭嫌於2016年7、8月間,觀察大同公司股價,認為該公司擁有千億餘元的土地資產,股價淨值比遭嚴重低估,且公司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竟萌生介入大同公司經營權且趁勢炒股獲利之計畫,但因自有資金不足,遂央請中國任姓商人提供資金為奧援。

2016年9月初起,鄭嫌自備約5億元,另向任姓金主以境外轉帳匯款等方式,取得港幣2億元(約新台幣8億元);另,鄭又提供數千萬元資金予鄒,連同鄒自有資金、鄭向永豐金證券申請獲取共5.75億元的融資額度,及指示張姓秘書等人向股市丙墊金主共7人墊款約13億元,所得款項均用以投入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而後,鄭、張、鄒利用56個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進及相對成交方式拉抬大同公司股價及成交量,致大同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日起交易量暴增,股價自每股5.48元攀升至同年12月30日的每股9.54元;到了2017年1月間,又接續拉高股價至每股10元以上,鄭再聯繫任以香港證券帳戶,進場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第二波漲幅,至2017年2月10日,盤中每股一度達20.65元。

由於大同公司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辦理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2017年3月13日,鄭等人雖對外佯稱將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以資選舉董監事,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將股票大舉賣出。

檢方統計,丙墊金主部分,全部賣出達23萬365仟股並結清,個人親友證券帳戶部分,亦賣出達17萬4878仟股,此期間累計賣出達40萬5243仟股,總計被告等操縱大同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相對成交之行為,合計已實現的獲利達11億1400萬160元。北檢認定鄭、張、鄒涉犯證券交易法罪嫌,今將3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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