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議員用車震做選民服務 二審逆轉判刑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進黨苗栗縣議員陳光軒,選民服務服務到車床上!2015年陳光軒被控染指人妻,苗栗地院以積極證據不足判無罪,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大逆轉,法官根據2人LINE通聯紀錄,認為2人確有相姦行為,只是在吵是否合意還是強迫,罪證確鑿,將其依妨害家庭相姦罪判2月徒刑,該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104年間因阮氏女士經營店內有人鬧事,請陳光軒出面協調,兩人事後2015年11月13日22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大橋上陳的車內,與阮氏發生性交行為1次,阮氏對陳光軒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苗栗地檢察署不起訴處分,而阮氏的丈夫賴某,在家中看到不起訴處分書,因而提告陳妨害家庭相姦罪。
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據阮氏提出與被告LINE通聯紀錄,阮氏質問「那天在車子裡你對我做那種亂來事,我到回來就打算去告你了」、「你對我做那種不應該做的事,就是傷害我」、「你是在你的車子裡強姦我,我可告你」,被告未否認,且表示「我不想爭誰對誰錯,你要說完全是我的責任!但妳當時也沒有不願意,事後覺得不甘心,我願意拿出誠意面對」、「那為什麼妳之後見面還想我親妳」、「要說話可以在前座說,妳為什麼要到後座呢?何況鎖車是外面開不了,人在裡面還是可以開門,妳當時不是這樣的,妳沒有拒絕」、「我太太昨晚已經知道,到現在都在崩潰,妳開心了」、「但我們都是有家庭的人,本來就不該如此」等語。
法官認為,從以上對話可以看出,兩人確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只是在吵是否合意還是強迫,足認阮氏指證被告有與其為性交行為屬實。
審酌被告是選民服務,而與有夫之婦姦淫,犯後未能坦承罪行,至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及其大學畢業,已婚為縣議員之知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量處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