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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躲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 被認定違法判撤罰

賴男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與莒光路口闖紅燈,被躲在天橋上的警察拍照取締。(記者黃捷翻攝GOOGLE地圖)

賴男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與莒光路口闖紅燈,被躲在天橋上的警察拍照取締。(記者黃捷翻攝GOOGLE地圖)

2018/04/27 17:1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賴姓男子前年開車闖紅燈,被警察拍照取締,不久後即收到一張2700元的罰單,賴男事後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認為,警察當時躲在附近天橋上拍照,地點不是主管核定,取締手段也違法,遂判撤銷罰單免罰。

賴男提告指出,他前年9月12日下午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與莒光路口,因闖紅燈被警察取締,事後被開2700元罰單及違規點數3點,但他認為該路段短短不到100公尺就設置3個紅綠燈,且燈號不連貫,設計不良才導致他違規。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抗辯,依照警方拍攝的照片,賴男闖紅燈事證明確,至於該路段設置的紅綠燈,秒數已經依照各路口、車流特性,規劃同週期連鎖,用路人就應遵守號誌,他們依法開單並沒有錯。

法官審理發現,內政部頒定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明定,「闖紅燈」不得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且以相機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

而勘驗賴男違規照片,拍攝角度略高於路牌、紅綠燈及架高的高壓電設備,警察當時應是站在附近的人行天橋制高點,以非固定式的照相機拍攝,顯然故意隱藏自己的執法行為,行經該處的駕駛根本無法識別,該地點更非經主管核定的執勤地點。

法官認為,警察違法採證,相較於賴男闖紅燈行為,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若允許交通裁決所裁罰,不僅無法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妨害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縱使認定賴男違規,仍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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