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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偷情夫撤告 意外放過「小王」

新北地檢署。(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檢署。(記者王定傳攝)

2018/03/26 20:0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男子懷疑楊姓妻子與吳姓男子偷情,提告後與妻子離婚並撤告,但他沒料到,當楊女變成前妻後,雙方已非刑事訴訟法但書所規定的「可單獨對配偶撤告」2人已算普通關係而非配偶,對前妻撤告效力也包含吳男,新北地檢署因此對吳男處分不起訴。

檢方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告訴或撤告,其效力及於其他被告,但同法但書也有規定,妨害家庭罪對配偶撤告,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其立法目的在於,雙方是配偶,原諒配偶,但不一定會原諒小三或小王。

檢方認為,對出軌的配偶撤告,效力不及小三或小王的例外規定,是為了顧及夫妻情義、家庭和諧,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重修舊好,破鏡重圓,但配偶不能解釋為已離婚的「前配偶」

檢方認為,張男於今年2月間對前妻撤告,而2人已於今年1月離婚,張男是對前妻撤告,效力及於吳男,因而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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