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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上傳妹的起訴書 未隱匿個資也被訴

要將起訴書PO網前,應注意個資隱匿。(資料照)

要將起訴書PO網前,應注意個資隱匿。(資料照)

2018/02/02 13: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女子控告妹妹家暴、誹謗等罪,收到起訴書後,隨即拍照傳給他人,卻未隱匿起訴書上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資,反被妹妹控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檢察官認違法事證明確,予以起訴,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2日撰文呼籲,網友要把報案單、起訴書等具有個人資料的文件上傳前,應謹慎三思。

馮美珊解釋,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的是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

馮美珊指出,姊姊上傳妹妹的起訴書,可能涉及不法「利用」個資法所保護的「犯罪前科」資料,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馮美珊提醒,個資法第6條另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個資,亦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馮美珊呼籲,民眾盡量不要把報案單、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等上傳網路,因為這些上面都有個資法保護的個資,若一定要PO,切記隱匿所有個資,並注意未隱匿的內容中,有無「間接」識別個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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