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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偽造結婚、離婚證人簽名 法院判婚姻不存在

台中高分院發現結婚證書的2名證人簽名,是由黃男與簡女各偽簽1人,判決結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圖為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台中高分院發現結婚證書的2名證人簽名,是由黃男與簡女各偽簽1人,判決結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圖為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8/01/22 14: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與簡姓女子結婚後經常爭吵,僅1年半後,簡女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黃男卻提起民事訴訟,指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名不實而無效,台中地院發現,離婚協議書的兩位證人簽名,都是由簡女偽簽,據此判決離婚無效,不料,簡女上訴並改提2人婚姻不存在,台中高分院發現結婚證書的2名證人簽名,是由黃男與簡女各偽簽1人,判決結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

判決書指出,上述2人於2015年6月結婚,因經常爭吵,1年半後,簡女去年1月拿著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黃男卻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離婚協議書上面的2名證人,並沒有問他是否想離婚,並未探詢他的真意,離婚沒有效力,簡女不否認代替2名證人簽名,但她宣稱獲得證人授權代簽,證人也知道黃男有離婚之意。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依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證人雖不一定要在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在場,但必須親自探詢雙方是否有離婚的真意,這兩人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名都是由簡女代簽,證人沒有親自問過或聽到黃男講出願意離婚的話,據此判決離婚無效,雙方婚姻仍存在。

簡女提起上訴,但她卻不主張離婚有效,而是改提結婚關係不存在,她說,結婚的2名證人簽名,其中1人是由她代簽,另1人是由黃男代簽,2名證人都沒有親自探詢雙方是否有結婚真意,應判決婚姻無效。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時,當庭比對結婚證書的證人簽名,發現2位證人的簽名筆跡,各與黃男、簡女的筆跡一樣,據此辦決2人結婚不具備民法的形式要件,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既然結婚無效,有就沒有離婚成立與否的問題,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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