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囚賓士拒酒測竟免罰 法院: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的義務
任憑警方拍打車窗、張貼拒絕酒測罰責告示,劉男都不理。(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男去年駕駛白色賓士,在北市一處酒測攔檢點前,突踩煞車並違停路邊,自囚車內,任憑警方如何呼叫都不理,員警遂開出拒絕酒測罰單,但劉男事後主張當時疲累秒睡,沒聽到外界聲音,提告抗罰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6)日指出,影片顯示劉男並無疑似酒駕的「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員警臆測任何不受測者均有酒駕嫌疑,欠缺客觀合理基礎,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北高行發表語重心長聲明,指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需慎重思考的問題。
北高行表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求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檢對象,必須為「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調閱當時影片,劉男當下未發生危害,且無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無異常駕駛可懷疑他酒駕,員警要求他酒測並非合法,劉男拒測也沒違反義務,自然不能處罰。
北高行認為,一審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未違背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符合司法院解釋及法律規範,無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因此維持原判。
取締劉男的大安分局指出,劉男當日先超速,到臨檢點前突然急踩煞車,驟然減速又變換車道,最後把車輛違停紅線阻路口,接著在車內講手機,還跑到後座假寐,不理員警拍窗盤查。
警方根據現場狀況和車行軌跡,認定劉有酒駕嫌疑,以紙本告知單貼在車窗上,告知拒測罰責,但他相應不理,不得不開出拒測罰單。
大安分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日後仍會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取締酒駕,執法決心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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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原本在內車道,在前方無車情況下,突然急踩煞車。(記者吳政峰翻攝)
劉男把車子從內車道開到外車道,違停紅線。(記者吳政峰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