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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神」酸警開槍擊斃竊嫌遭訴案 北檢千字文回應

台北地檢署今年5月起訴開槍擊斃竊嫌的警員張景義,宅神朱學恒在網路媒體發文「真相總是傷人─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評論,北檢今天正式發新聞稿,提出1399字的聲明。圖為北檢外觀。(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今年5月起訴開槍擊斃竊嫌的警員張景義,宅神朱學恒在網路媒體發文「真相總是傷人─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評論,北檢今天正式發新聞稿,提出1399字的聲明。圖為北檢外觀。(記者錢利忠攝)

2017/06/30 20:4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竊嫌黎育維為躲避警方追捕,開車衝進西門町徒步區,遭時任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開槍制止,其中1槍穿過副駕駛座車窗將黎嫌擊斃;台北地檢署今年5月將張景義起訴,引起輿論廣泛討論;針對宅神朱學恒在網路媒體評論「真相總是傷人─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北檢今天正式發新聞稿,提出1399字的聲明。

北檢聲明新聞稿全文如下:

針對某媒體評論「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之評論內容,認有誤會,本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 據今(30)日某媒體刊登「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評論:「一個坐辦公桌的檢察官竟然靠這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就可以決定這個徒步追車,實際上保護了西門站捷運6號出口附近幾百名民眾安全,當了23年警察的張姓員警是胡亂開槍,是執行業務致人於死!?」、「更別提這樣的狀況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的每一款」、「懇請本案承審法官跟起訴檢官進入時光隧道,回到2013年八月十三日晚上九點五十分,搬兩張椅子坐在當時在西門捷運站六號出口的黎育維車子後面,然後兩位再來告訴所有台灣的民眾

,你們覺得急迫不急迫吧!」、「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嗎?」因而指摘本署檢察官「見鬼了」等情,本署前已於106年5月25日為說明,為免誤導視聽,認有再次說明之必要。

二、 黎姓民眾於102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區因拒絕受檢,而為新北市警方及黃姓民眾(警安協會成員)追趕,惟其駛入進入臺北市後,新北市警方已放棄追逐,折返新北市,僅有黃姓及黎姓2位民眾駕車競逐至西門町之案發現場,至此是否為上述評論所稱「追捕」?恐大有出入。再者,本案張姓員警於本署偵查階段始終堅稱:黎姓民眾係開車「向前」對伊衝撞,故面對此立即危險,因而開槍等語;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雖出具彈道重建報告,惟就本署函詢黎姓民眾於張姓員警開槍時,其駕駛之車輛係前進或倒退中一節,表示無法認定。承辦檢察官遂依據黎姓民眾車輛在案發現場之排擋位置在倒退檔,另勘驗張姓員警所提供西門捷運站附近監視器錄影光碟,呈現「黎姓民眾車輛撞擊中華路與成都路交叉口之石製阻車擋而無法前進後,張姓員警即快跑至該車右前方…黎姓民眾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倒車,張姓員警以持槍姿勢向黎姓民眾方向趨近」等影像,基於上述調查結果,認為張姓員警辯稱黎姓民眾當時駕車「向前」其衝撞乙節,與相關事證所呈現之客觀事實有所扞挌,認相關證據顯示之客觀情狀與張姓員警主張之「急迫」情形有極大落差,始認定其所辯不可採,是上述評論未觀全貌,即指摘本署檢察官「書生之見」、「坐在辦公桌即可決定資深員警用槍不妥」等節,完全與事實不符。

三、 至於上述評論以105年4月28日丁姓女嫌面對警方盤查,在桃園夜市逃避追緝而高速倒車撞死賴姓女童,而引導出「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之結論,惟查本案黎姓民眾駛入西門町鬧區之過程已如上述,其客觀情形與該桃園地區案例有所不同,難比附援引。再本署檢察官查證張姓員警堅稱之辯解恐無依據後,上述評論卻改為主張「倒車逃逸的嫌疑犯也很危險」等情,是張姓員警上開所辯(向前衝撞)是否與實情相符?若其又變異前詞(倒車逃逸者也行危險),是該員警當時對於「急迫情形有無」之判斷,恐有失準,上述評論先以片面主張為立論基確,又未確認事實,遽予主張「倒車的也很危險」,有失客觀,以此指摘檢察官認事用法有所違失,顯然有誤。

四、 依上所述,本署就判斷警方在第一線執法是否達「客觀合理標準」,均對於警方之裁量給予最大之尊重,向來支持警方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並不吝宣示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不容挑戰之態度;且承辦檢察官就本案竭盡手段、詳加查證後,始提起公訴,態度審慎;首揭評論既以片面主張為基礎,又未確認事實,遽指摘本署檢察官,恐無助於日後審判之真實發現,故本署就與實情有所出入之部分,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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