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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開車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指「警方蒐證不足」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今說明,因警方蒐證不足,檢察官也無法舉證,高男毒駕有「致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所以法官只能依法論法判他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今說明,因警方蒐證不足,檢察官也無法舉證,高男毒駕有「致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所以法官只能依法論法判他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17/06/26 11:3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於前年吸毒開車被警方攔查,被檢方起訴後,法院卻以「無法證明高男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判決他無罪定讞,此判決也受到各界注目,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今說明,因警方蒐證不足,檢察官也無法舉證,高男毒駕有「致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所以法官只能依法論法,判他無罪。

根據《聯合報》報導,郭同奇表示,高姓男子雖有被驗出超標毒品反應,但高男毒駕「未肇事」,警方除了驗尿之外還要補強證據,否則說服力會不夠,導致法官無法做出「有罪判決」。

郭同奇認為,公共危險罪的法律內容不夠周延,所以法官審理毒駕案要判決是否有罪實,只能依照法規內容及科學證據來認定。郭同奇建議將公共危險罪修法,將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刪除,改成「只要毒駕就違法」,或是增訂毒駕化驗毒品濃度標準,如此法官辦案判刑就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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