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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廂關燈裸胸、露私處 女陪侍不起訴

基隆市小吃店女陪侍跳上桌裸胸、露私處,基隆地檢署認定,關門又關燈,未達公然猥褻程度,處分她不起訴。(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市小吃店女陪侍跳上桌裸胸、露私處,基隆地檢署認定,關門又關燈,未達公然猥褻程度,處分她不起訴。(記者林嘉東攝)

2017/05/24 12:3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名小吃店女陪侍,High到跳上桌秀舞裸胸,又露私處。基隆地檢署認定,她秀舞時,關門又關燈,未達公然猥褻程度,處分她不起訴。

基隆市愛一路「798小吃店」暗藏春色,網路瘋傳,坐檯小姐玩很大,脫衣露胸,還會跳上桌脫下內褲陪酒。轄區警一分局偵查隊3月間4名隊員喬裝酒客,點了7名小姐坐檯;小姐有意後,燈光一暗,就開始跳秀。37歲越南籍鄧姓女子與另名小姐,被警方蒐證到跳上台桌,露出胸部、脫掉內褲,裸露私處,供酒客觀賞。

警方見蒐證齊全,才亮出證件逮人;訊後將蘇姓老闆與鄧女分依圖利使人猥褻與公然猥褻罪嫌嫌移送法辦。

檢察官調查,鄧女確實脫掉內褲陪酒,裸露私處供酒客觀賞。鄧女解釋,裸胸是被客人拉下來的,她脫內褲,露私處,是要給包廂內的客人看的。她強調,脫內褲時,包廂是關的,縱使有人進來也只有少爺進來換毛巾與食物。

檢察官認定,鄧女脫內褲時,房門是關上的,門上圓形玻璃雖可以透視包廂情形,但脫褲時有關燈,未達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然狀態。此外,鄧女也證稱,她跳舞脫內褲,是為了多賺點小費,老闆並不知道她在包廂脫內褲陪酒。檢方因此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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