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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舉發汽車占用機車停等區 法院認定沒效力

機車停等區。示意圖。(資料照)

機車停等區。示意圖。(資料照)

2017/03/07 12:19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曾產出不少知名戲劇作品的影視公司,103年間被民眾拍到公司車占用機車停等區,結果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罰900元,經該影視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定該違章照片非以固定式儀器拍攝,據此判決撤罰,北市交裁所日前提出上訴,但今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據了解,該家影視公司經常出品大愛電視台的溫馨八點檔戲劇,去年其公司車外出拍攝,卻在北市羅斯福路、辛亥路口被民眾檢舉違規占用機車停等區,結果被北市交裁所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為由開罰900元。

該影視公司事後提行政訴訟指出,當天早在綠燈時就打右轉燈準備右轉,但因行人太多,等前方其他等候車輛右轉後就又變成紅燈,因不想違規右轉且也無法倒車,才不得已占用機車停等區。交裁所忽略這段過程,僅憑民眾一張照片就逕行舉發,並不公允。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證明其行為違規者」,可採逕行舉發方式,但同時也對所謂「科學儀器」的採證設有嚴格限制,除該條例規定的少數但書外,其餘都應用「固定式」儀器拍攝,且必須定期公布儀器設置地點才算數,本案的照片拍攝地點並無固定式攝影機,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交裁所不服判決,事後提起上訴,但北高行認定北院判決無違誤,今駁回上訴確定。

據了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僅有11種違規可使用非固定式儀器拍照舉發,包括危險駕車、行駛路肩、違規超車、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速限、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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