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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與小三同居2年 無嘿休證據正宮告不成

人夫與女員工在外同居,由於老婆無法證明2人之間有性行為,新北地檢署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人夫與女員工在外同居,由於老婆無法證明2人之間有性行為,新北地檢署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7/02/21 22:19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41歲的楊姓人夫,遭妻在電腦檔案中發現與22歲賴姓女員工的親吻、出遊照,楊妻懷疑2人有鬼,因此南下抓姦,但僅突擊到2人同居,楊男稱房子是租給員工住,否認同居;賴女則說,被楊妻強迫逼說「同居2年」,否認通姦,新北地檢署認定罪嫌不足,今將楊男、賴女不起訴。

據了解,楊男在高雄開設網路遊戲幣公司,與賴女是主僱關係,104年10月,楊妻在老公電腦裡,發現老公與楊女出遊與親吻等照片,及一張楊男赤裸上半身、下半身僅穿著內褲,一名女子將大腿翹在其肩上的照片,楊妻懷疑老公偷吃窩邊草,南下高雄突擊老公的租屋處,發現老公與賴女同居,賴女當下承認2人同居2年,加上賴女與老公的LINE訊息出現「我很抱歉」等語,楊妻怒而提告通姦。

楊男庭訊時否認兩人有交往、嘿休,坦承確實有一名女子將大腿翹在他的肩上,但那人並非賴女;賴女則說,會有親吻照是因攝影者要兩人拍照時親密一點,楊男並未與她住在一起,否認通姦。

檢方勘驗楊妻提出的錄音光碟,賴女在楊妻逼問下,坦承與楊男同居2年,認為楊男辯稱2人僅是僱傭關係不足採信,但因照片無任何性交與猥褻動作照,無法證明2人間有性行為,此案之前不起訴,高檢署發回再查,檢方今仍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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