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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碗刨冰 男子代價15年青春

刨冰煉乳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刨冰煉乳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16/12/30 14:4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33歲陳姓男子今年6月,到桃園區一家冰店吃刨冰,要求業者將煉乳淋在刨冰最上層,冰店堅持煉乳有固定的加法,不願重新製做,陳男氣沖沖拿走冰後,竟持自製土製炸彈引爆尋仇,炸壞刨冰店天花板、燈管,還好正在裡頭的冰店老闆、員工沒受到傷害,桃園地院審結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今年6月11日晚間,趁刨冰店打烊後行兇,當時店門半開、燈火仍未熄滅,顯見裡頭還有人,陳男持自製的爆裂物行兇,炸毀刨冰店天花板、燈管、花盆,所幸火光10秒就自行熄滅,冰店老闆、員工只受到驚嚇未被炸傷,陳男住處被搜出煙火、硫粉、鋁粉、硝酸鉀、酒精、電線、電池等製造爆裂物工具。

陳男庭訊時坦承犯行,但強調行兇的爆裂物是他犯案前1週製作的,是為了帶女兒去放煙火,不是為了要犯案,純粹是因為了煉乳與冰店老闆起衝突,但說詞不被採信。

判決指出,陳男製造的爆裂物威力很低,但他行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陳男犯罪情節實屬「情輕法重」,刑度不符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審結判處他15年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

當時陳男涉嫌持自製的土製炸彈「炸」刨冰店。(記者鄭淑婷翻攝)

當時陳男涉嫌持自製的土製炸彈「炸」刨冰店。(記者鄭淑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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