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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近視後視力剩0.1 診所判賠71萬

男子在接受雷射近視手術2年後,雙眼視力僅剩0.1、0.2,高等法院判定醫師應賠林男醫藥費、慰撫金共71萬餘元。(情境照)

男子在接受雷射近視手術2年後,雙眼視力僅剩0.1、0.2,高等法院判定醫師應賠林男醫藥費、慰撫金共71萬餘元。(情境照)

2016/07/05 20: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林姓男子17年前到台北市一家眼科動雷射近視手術,陳姓醫師涉將角膜削太薄,導致林男產生圓錐角膜,2年後雙眼視力僅剩0.1、0.2,林男移植雙眼角膜才恢復視力,他控告陳醫師求償469萬元,高等法院今判陳醫師應賠林男醫藥費、慰撫金共71萬餘元。可上訴。

44歲林男指控,他於1999年到德照眼科進行雷射近視手術,術後視力卻越來越模糊,2年後到馬偕醫院檢查,2眼視力僅剩0.1、0.2,且因角膜外推,隱形眼鏡戴不上去,最後是在醫院排隊等到角膜醫移植,才恢復視力。

陳醫師反駁,依當年雷射近視的醫療設備與技術,無從檢測出病患是否為角膜外推的危險群,且林男術後視力良好,2年後才出狀況,難以認定與雷射手術有因果關係,且林男時隔11年才提告,超過提告時效。

北院一審判診所應賠償40萬元,林男上訴,高院二審改判林男敗訴,診所免賠;但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重審;高院更一審認定眼科診所有疏失,應再賠31萬餘元給林男,共應賠7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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