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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才還?軍方敗訴須還「國軍賓館」定讞

最高法院裁定軍人之友社必須返還「台北國軍賓館」建物。(記者王敏為攝)

最高法院裁定軍人之友社必須返還「台北國軍賓館」建物。(記者王敏為攝)

2016/01/11 11:1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50年前獲北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贊助,捐建「台北國軍賓館」,供國軍休憩、飲食,不料軍友社搬遷後,仍占用該大樓出租營利,軍友社指稱合約明載「光復大陸後」、軍友社無需要時才還,最高法院則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國軍賓館使用方式和當初借貸目的不同,判決軍友社敗訴,須返還建物,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軍人之友社在54年間以「反攻大陸,亟需民間支持」為由,遊說北市家畜公會出資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0巷15號建造「台北國軍賓館」,77年間軍友社搬遷新址,僅留5樓做為軍友社台北市軍人服務站,1樓出租給日本料理店,3樓為家畜公會會址,2、4樓分別出租為倉庫與套房。

家畜公會認為,既然該屋不再是軍人休憩場所,其他樓層也出租營利,可知軍友社已使用完畢,公會有權終止借貸關係,要求軍友社還屋;軍友社則主張,當初合約明載「將來光復大陸後,軍友社如對該館無需要時,應移交公會掌管」,因此借用期限可至「光復大陸後」。

一、二審皆採信家畜公會見解,認定軍友社應騰空房屋,還給家畜肉類公會;高院指出,家畜公會54年間蓋國軍賓館時經費短缺,還發函軍友社,要求先借用台灣省屠宰聯合會的統一勞軍款(每殺一豬捐一元)40萬元,獲軍友社同意,顯見國軍賓館確為家畜公會出資興建,高院強調,「反攻大陸」和「光復大陸」能否實現、很難認定,從軍友社和家畜公會雙方來往公函等資料來看,本案只成立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契約,軍友社有權討回國軍賓館。

根據內政部實價網揭露資訊,本案鄰近房價每坪約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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