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到哪貪到哪?惡檢宋宗儀判12年定讞
2015/09/02 14:1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在雲、嘉、南等地檢署任職時,被控涉及貪瀆案,還收賄5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三審見解,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2年6月,並追繳沒收500萬元賄款,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91年間,教唆開槍殺人未遂的台南市順昌當舖老闆王川明(原名王槫明)為求脫罪,向宋行賄500萬元,換取宋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經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台南檢方偵辦,檢調於93年4月間逮捕宋。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痛斥宋男貪圖私利、違法亂紀,把國家公權力當成斂財工具,嚴重破壞司法形象,但因本案纏訟超過9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將宋判刑12年半,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另外,宋宗儀83年間在雲林地檢署任內:包庇持槍打死雲林水玲瓏KTV經理蔡添財的黃村,給予黃村不起訴處分,宋判刑2年6月確定;宋還在86年間,於嘉義地檢署任內,偵辦嘉義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賄選案,由王茂雄的兒子王榮聰行賄300萬元,作為不聲押王茂雄的交換條件,宋被判刑12年確定,宋因上述兩案入獄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