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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毀檔案 監院秘書長 逃過彈劾

2013/06/11 06:00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監察院內部傳出銷毀大量未屆保存年限以及被列為永久保存的調查案與行政案卷,監委李復甸及馬以工進行調查後,昨天提案彈劾自家人監院秘書長陳豐義,但審查會中僅四票同意,七票不同意,彈劾案並未過關。

是否二度彈劾 提案監委再商議

提案監委昨晚表示,此案是否提出第二次彈劾案,將由兩位提案監委商議,並會重新檢視相關證據;至於是否移送法辦,也要由委員會議決。

監委則指出,據調查發現,監察院內未超過保存年限以及需要永久保存的調查案與行政案卷,有許多竟然遭銷毀,導致許多調查案卷內容無從查考,這些資料堆疊起來高達一六一.五公尺,約有五十層樓高,陳豐義的行為已違反檔案法規定,更涉及刑事責任。

監委指出,相關資料沒有造清冊,也沒有留下備份的電子檔,「這根本不是清理檔案,而是銷毀檔案」。但據參與彈劾審查會的監委說,監委間對於是否同意彈劾陳豐義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問題癥結在於銷毀檔案的動機,除非是要隱瞞犯罪,否則應該不到彈劾程度。

不當銷毀哪些案卷 監委不願說

對於究竟有哪些案卷遭不當銷毀,監委們諱莫如深,強調彈劾案未過關,不便說明。

陳豐義昨天相當低調,並未就此事發言。但他先前在接受監委約詢時曾指出,本屆監委在二○○八年上任後,曾反映要求整理檔案,監院因此成立專責小組,並由前任及現任副秘書長陳吉雄、徐海泉擔任召集人;他對此事只是閱卷與批核,並沒有介入如何處理檔案事宜。

對於遭到監委提案彈劾,他說不會迴避,也不擔心;至於院長王建煊知不知情?陳豐義向監委表示,王並不知道檔案清理這件事。

檔案法規定 可處二年以下徒刑

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同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監院昨天召開彈劾案審查會,警政署刑事局的車輛及人員昨天恰巧也出現在監院,更加引人矚目,但相關人員不願說明到監院是否與彈劾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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