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記名立院初審通過 將送朝野協商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處理彈劾案過往採秘密投票方式,被質疑不夠透明,且因過去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關說縱放酒駕嫌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等彈劾案遭封殺,引發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此外,也修正彈劾案在審查決定後就應公布相關內容,而非彈劾成立後才公布。本案將交由黨團協商。
參與審查的立委李俊俋指出,透過本次修法,希望監察院未來對於彈劾案,不管贊成或反對,都應公開記名為之,彈劾、糾舉、審計是監察院的憲法權力,要行使這樣的憲法權力本應負責,所以贊成或反對都應公開記名,讓大家知道,跟立法院行使每一個案都應公開記名投票一樣。
李俊俋表示,未來彈劾案就算沒過,也要公開,彈劾既然已經做了決定,就應公開給社會大眾知道理由是什麼。過去最明顯的例子,包括黃世銘案及張通榮案,黃是違反通保法,張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都判有罪了,監察院的彈劾卻未通過,不通過又不公開,透過本次修正,希望未來彈劾都應公開為之。
針對監察法第8條,立法院今初審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彈劾案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此外,由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正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而非監察院,故刪除第5條。
第11條彈劾案之審查委員,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此部分維持原條文;第13條則通過立委黃偉哲版本,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之。換言之,未來即使彈劾案沒有通過,監察院也要對外公布審查結果,供社會檢驗。
另,初審條文也明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