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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國家機密保護法」 延長涉密人員出境管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開會審查法案,法務部長邱太三應邀出席。(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開會審查法案,法務部長邱太三應邀出席。(記者方賓照攝)

2018/03/14 21:23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條文明定,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初審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中國等國洩漏、交付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在初審後受訪時表示,過去因我國刑法對中國的定位,不認為中國是外國,導致(共諜案)只能適用國安法刑度,引發國人很大爭議;邱表示,此次修法,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範圍,讓整體國家機密維護更完整,未來也不會發生對我國有威脅的國家或地區、組織,卻僅能適用刑度較輕的國安法規定的情況。

過去因屢次發生即將卸任的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引發國安疑慮。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下午詢答時就點名,時任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卸任前就曾自行縮短管制年限,將原先3年的規範、直接縮短成6個月。

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說明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原本是考量國家安全或利益,所以訂定出境管制規定,但實務運作上卻以縮短管制期間為常態,因此提出修法。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原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時限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除將原先的「縮短」刪除外,也增加延長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1次為限,等於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邱太三說,因刺探、收集情報的共諜案持續發生中,盼此法在本會期能完成三讀、盡快通過,才能產生嚇阻作用,全面保護國家安全。

全案今初審完畢,但因有立委對於「陰謀犯」及「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有疑慮,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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