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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發生男嬰猝死評鑑仍優等 監院糾正台中市社會局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日通過葉大華提案,糾正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資料照)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日通過葉大華提案,糾正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資料照)

2024/03/30 09:42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監察委員葉大華調查發現,本案發生後該托嬰中心107年的評鑑成績竟仍列優等,而且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及裁處草率輕忽,因此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日通過葉大華提案,糾正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監察院指出,近年來針對托嬰中心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提出多份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其中台中市政府近5年來每年都有發生托嬰中心不當對待案件,甚至有同一機構重複連續發生,本案涉案的2名托育人員雖為函報核准的人員,並於衛福部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上都有登錄受訓時數,但其中1名托育人員於106年度僅登錄12小時,不符規定,但該系統並沒有相關預警告示功能,現行規範也沒有裁罰個人的罰則,不利托育人員、機構與主管機關掌握人員受訓情況,衛福部應依法督促並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督考托育人員在職訓練,加強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時數的核查。

根據調查,本案發生後該托嬰中心107年評鑑成績竟仍列優等,引發爭議,有鑑於評鑑與訪視輔導業務,攸關托嬰中心的托育服務品質及托育環境健全,更是家長安心送托的衡量關鍵,台中市政府應適時對外說明評鑑與輔導委辦單位評選方式、評鑑與訪視委員資格要件,或研議將輔導訪視與評鑑作業,由不同單位分別辦理,以避免外界質疑輔導訪視及評鑑作業的公正與客觀性。

有關兒虐案件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時數查核,以及台中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評鑑等事項,監察院促請衛福部與台中市政府檢討改進。

根據葉大華調查,該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當時台中市家防中心調查報告即載明該案男童及其他收托幼童有遭受托育人員不當照顧,包括綑綁雙腳限制行動、單獨隔離於衛浴室中、使用紗布巾塞嘴並包裹幼童恐使其窒息、使用不當急救方式急救等情形,托育環境也規劃不當,致使幼兒離開托育人員視線,陷於危險情境,但台中市社會局僅以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1款給予限期改善處分,經家長不斷陳情,社會局方才於108年間重新審視監視器畫面,重新認定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款「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裁罰6萬元。

葉大華指出,台中市府兩次行政處分時隔僅1年,而且檢視相同監視錄影畫面,認定結果不同,卻辯稱第2次查處為不同對象不同事件的調查,而且該案相關托育人員也未依法進行行政調查與究責,顯有牴觸兒童權利公約(CRC)「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規定,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人員全面進行檢視,社會局當時調查及裁處淪為草率輕忽,確有怠失。

葉大華認為,此案凸顯地方政府對於兒童疑似遭受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的認定標準不一,兒虐案件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常因個案複雜程度及人事時地物等多面向考量,缺乏明確的認定基準,往往衍生適用法條與裁罰程度落差,衛福部應研蒐地方政府兒少權法事件統一裁處基準、實務案例,或參考教育部有關幼兒園類似案件調查處理規範,通盤檢討並審慎研議托嬰中心發生兒虐案件納入第三方公正專家會議審議機制,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作出適切的評估與認定,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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