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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歐盟黃牌 「遠洋漁業條例」三讀通過

為回應歐盟將台灣列入遠洋漁業黃牌名單,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為回應歐盟將台灣列入遠洋漁業黃牌名單,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6/07/05 16:39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為回應歐盟將台灣列入遠洋漁業黃牌名單,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條文明定從事遠洋漁業漁船相關規定,並將無漁業證照、未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等列為重大違規行為,依漁船噸數分4級處不同罰鍰,最重罰鍰可達3000萬。

我國籍漁船因被國際組織及外國媒體報導非法作業,歐盟執委會在2015年10月1日宣布將台灣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並分3階段審查改善情況,第一次是今年3月底、第二階段9月底、最後期限是明年3月底,若不過將遭貿易制裁。

立法院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對於我國遠洋漁業納管,明定包含無漁業證照或無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無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偽造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等漁船標誌、使用禁止漁具等19項重大違規行為,得收回其漁業證照最久2年,最重可廢止證照。

有關重大違規之罰則,除扣照或廢照外,本次立法也明定罰鍰,將漁船噸數分成4級,依不同漁船噸數處不同額度罰鍰,若是總噸數500以上漁船,可處新台幣6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鍰,而最低總噸數未滿50的漁船,則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所處罰鍰低於漁獲價值,按漁獲價值處最高5倍罰鍰。

另外,有關遮蔽漁船標誌及捕撈、持有禁捕魚種等違法行為,經協商後,今三讀條文刪除審查會所增列之「故意」一詞,規範更為嚴格;未來也不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不成立遠洋漁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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