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通過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租期3年最多6年
2016/06/13 21:35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市府市政會議今日通過「台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明定承租人資格,並規定租期3年,期限屆滿若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續約1年,租期最長不得逾6年。
雖然台中市自蓋的社會住宅,最快的豐原安康段的工期預計明年底完工,但是都發局已從過去921大地震的安置住宅中,整理修繕出50戶,預計明年可出租,因此都發局草 擬「社會住宅的出租辦理」,將相關規定予以法制化,讓需要承租的民眾有法可遵循。
該辦法明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的資格,需年滿20歲、設籍台中市、家庭成員在台中市都無自有住宅,也無承租政府興辦的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等。
其次,家庭成員未同時享有中央政府辦理的其住宅貸款利息、租金補助或補貼,而家庭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應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都發局公告的標準,約在106萬左右。
民眾最關心的租期,辦法明定,社會住宅的租期為3年,期限屆滿時得續約一次,但必須符合承租資格的規定,像如果3年後的年所得增加,超過規定,就不能承租,若全部符合則合計租期最長不得逾6年。
至於租金的規定,辦法規定社會住宅租金及管理維護費不得逾越市場租金水準,收費標準由社會住宅興辦人擬定並報請市府核定,調整租金也要報請市府核定。
對於外界質疑租期最多只有6年,有太短之慮,都發局表示,社會住宅只是一個中繼,市府希望如青年勞工因剛開始工作,住在租金便宜的社會住宅,可以存下錢,一旦6年一到,就可購買房子,讓社會住宅可照顧到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