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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三讀 車站、百貨公司應設親子廁所及停車位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強制規定鐵路車站、捷運、機場、百貨公司等單位應普設親子廁所、親子停車位。(資料照,記者陳建志攝)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強制規定鐵路車站、捷運、機場、百貨公司等單位應普設親子廁所、親子停車位。(資料照,記者陳建志攝)

2015/11/27 11:54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強制規定鐵路車站、捷運、機場、百貨公司等單位應普設親子廁所、親子停車位,讓育兒媽媽帶孩子出門安心無礙。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等,其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50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25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兒童醫院、觀光遊樂區等,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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