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要求人團「限期整理」 大法官認違憲
2014/08/01 18:35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2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的範圍,包括個人及社團本身,如要限制人民團體的運作,必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本案督導人團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限制人民及集會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欠缺法律明確授權,已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集會結社自由,與保障人民工作權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