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士酒駕K警 改軍法加重量刑
2016/06/01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國軍徐姓中士士官,去年9月間於台中市喝酒後騎機車遇到警察,徐男拒絕停車,加速逃逸後自摔,又發酒瘋與警察扭打,國軍於去年底勒令退伍,台中地院則進一步依公共危險與妨害公務罪各判2月與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11萬元;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改用軍法且加重量刑,兩項罪名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也大幅增加至18萬元。
判決書指出,徐男是2010年底入伍的志願役士官,去年9月20日在逢甲大學附近酒吧喝酒後,清晨騎機車載朋友返家,於西屯區遇到市警局第六分局員警攔檢,徐男卻加速逃逸,在台灣大道與惠中路口自摔;兩名警員抵達現場,他醉醺醺地與警方扭打,造成一名警員手臂扭傷(未提傷害罪告訴),直到支援警力趕抵,才把壯碩的徐男制伏,酒測值0.6。
徐男去年底以中士軍階退伍,台中地院一審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與妨害公務罪,各判2月徒刑與拘役50天;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援用法條錯誤且判刑太輕,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台中高分院認為,徐男酒駕時是軍人,雖然軍審廢除,但陸海空軍刑法(俗稱軍法)仍在,酒駕部分應以軍法第54條量刑才對;其中,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軍法第54條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高分院強調,徐男案發時是現役軍人,卻漠視禁止酒駕法律,又對警察暴力相向,藐視公權力,也沒有跟警察和解,據此撤銷原判,公共危險罪改判5月、妨害公務罪改判2月,合併應執行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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