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超標工地管理員猝死 雇主判賠262萬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黃姓男子102年1月起受僱某營造公司,在桃園市桃園區一處工地負責門禁管理等工作,卻在同年11月17日工作中昏迷送醫不治。黃妻指控,丈夫猝死前常被要求加班,根本是職務太過勞累導致,桃園地院法官調出黃男猝死前6個月工作紀錄,確實常有加班超過法定標準的狀況,認為黃男猝死與工作不無因果關係,審結判處雇主須賠償黃妻及3名子女共262萬元。
黃妻指控說,丈夫被分配到桃園區工地負責門禁管理等工作,每日薪水1200元、加班費每小時200元,因職務需求經常需要加班到晚上7點,長期下來身體不堪負荷,102年11月17日下午1點多在工作中突然昏迷,隔天不治,死因為「急性冠心症併心室顫動心因性休克」;她認為丈夫是因加班過勞猝死,母子4人向雇主求償378萬元。
法院審理時,雇主主張黃男受僱時已63歲,任職不到1年就過世,黃在工地擔任門禁管理,負責工區人員、機具出入管理,平常就駐守在工務所內且有個人座位可休息,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到中午12點,午休1小時後上到下午5點下班,因工區施工等因素須加班1到2小時,並沒有過度勞累問題,且他本身有糖尿病、高血壓,死因與工作應無直接關聯。
一個月曾加班102.5小時
法官依據2家受託鑑定的醫院調查報告,認為黃男死亡前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時數為60.6個小時,遠超過「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所列的每月37小時標準,認定無法排除黃男工作與發病的關聯性。
法官調查黃男猝死前6個月加班紀錄表,除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為16小時,其餘5個月加班時數最少有47小時,最多更達102.5小時,均違反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時數的規定,黃男猝死與工作不無因果關係,認定屬職業災害,判決雇主應賠償黃妻及3名子女共2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