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會再鬥「法」 政院公函各自解讀
2015/05/28 08:00
議會定期會能否順利召開 仍有變數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台南市府會「過招」,預料今天會因議長李全教公布行政院相關公文而再次登場,而宣誓完成迄今還無法召開定期大會的第二屆台南市議會,是否將因此順利召開?仍有變數。
台南市議會二度召開臨時會,四月定期大會開議,因市長賴清德拒進議會,加上朝野政黨攻防,三次全都「破局」;原定四月廿二日至六月卅日舉行本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至今「懸在半空中」,議會向行政院、監察院「告狀」,議長李全教也宣布,行政院未作懲處前,議會不開會。
李全教今將提行政院公文 做出反制
而李全教預計今天依據行政院公文做出反制。據了解,其實函文內容是依《地制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照發」,請市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指地制法規定:市長應提施政報告
《地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均應列席備詢」。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會大會(含定期會及臨時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瞭解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市府:條文未要求市長應接受質詢
不過,市府認為,行政院依據議會的公函回文,依《地制法》條文照本宣科,條文中並沒有要求直轄市長應接受質詢;況且,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若議會定期大會開議,在各委員會也會列席備詢,原本就沒有拒絕參加,因此仍維持「司法未釐清前,不進議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