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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葬火化未書面通知 殯葬處判賠

2015/05/22 06:00

〔記者鮑建信、陳文嬋/高雄報導〕高市劉姓子女等六人前往旗津掃墓,赫然發現亡母墳墓被破壞,遺體遭火化,悲痛不已,請求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市府殯葬處未書面通知有疏失,判決共賠償十二萬元確定。

殯葬處表示,旗津公墓年代久遠達三十年,找不到家屬資料,但有依法公告,並尊重家屬提告權利及判決結果,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劉姓原告等人指出,其母於九十四年七月間過世後,安葬在高雄市旗津區第四公墓,向民政局殯葬管理所辦妥登記,載明亡者姓名、申請人聯絡電話及住址,並依規定繳納使用費。

一○二年三月廿四日清明節前夕,他們按往例掃墓祭拜時,赫然發現墳墓遭破壞,棺木、遺體均不知去向,後經聯繫始知被遷至仁武第八公墓,遺體火化為骨灰,裝置在簡陋骨灰罈中,讓他們痛心不已,請求國家賠償每人各十萬共六十萬元。

殯葬處則說,遷葬前辦理公告、登報,並在公墓出入口前,設立公告告示牌,劉等自稱自九十五年開始,每年均有掃墓,應該會知道。又說,遷葬過程依民間信仰舉辦法會祭祀亡者,每年春節、清明、中元普度皆辦理安祀法會,以慰亡魂,否認有過失。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殯葬處在墳墓前放置白紙,沒有註明遷葬事宜或主管機關,又未書面個別通知,確有不當,並審酌受害情形,認為每人賠償兩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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