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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墳遭遷移火化 高雄殯葬處判賠罕見

    劉姓子女等6人前往旗津掃墓,赫然發現亡母墳墓被破壞,遺體被火化安奉在仁武公墓,請求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市府殯葬處未書面通知有疏失,判決共賠償12萬元確定。(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圖與本文無關

    劉姓子女等6人前往旗津掃墓,赫然發現亡母墳墓被破壞,遺體被火化安奉在仁武公墓,請求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市府殯葬處未書面通知有疏失,判決共賠償12萬元確定。(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圖與本文無關

    2015/05/21 11:1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劉姓子女等6人前往旗津掃墓,赫然發現亡母墳墓被破壞,遺體被火化安奉在仁武公墓,請求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市府殯葬處未書面通知有疏失,判決共賠償12萬元確定。

    劉姓原告等人指出,其母於94年7月間過世後,安葬在高雄市旗津區第4公墓,並向民政局葬管理所辦妥登記,載明亡者姓名、申請人聯絡電話及住址,且依規定繳納使用費。

    102年3月24日清明節前夕,她們按往例掃墓祭拜時,赫然發現墳墓遭破壞,棺木、遺體均不知去向,後經聯繫始知被遷至仁武第8公墓,遺體火化為骨灰,裝置在簡陋骨罈中,讓她們痛心不已,愧對亡母,聲請國家賠償每人各10萬共60萬元。

    殯葬處則說,遷葬前辦理公告、登報,並在公墓出入口前,設立公告告示牌,劉等自稱自95年開始,每年均有掃墓,應該會知道。又說,遷葬過程依民間信仰舉辦法會祭祀亡者,每年春節、清明、中元普渡皆辦理安祀法會,以慰亡魂,否認有過失。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殯葬處在墳墓前放置白紙,沒有註明遷葬事宜或主管機關,又未書面個別通知,確有不當,並審酌受害情形,認為每人賠償2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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