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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千萬預算 指定廠商爭議多

2014/09/24 08:00

〔記者謝武雄、李信宏/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每年編列一千萬元的預算給每位議員做為「小型工程款」,這屆議員任期是四年九個月,每人各有四六六五萬元的建議額度,議員有建議權,可建議縣府加強那些地方建設或學校工程等;縣府雖有決定權,但基於「不得罪」、「尊重」或考量「府會關係」,只要議員建議合法,大多照單全收。

議員的小型工程款評價兩極,支持者認為,民代出身基層,熟悉地方應興應革事務,可以彌補縣府施政的不足;但反對者認為,小型工程款惹出的貪瀆弊案不少,應該取消,全部收歸行政單位統一調度使用。

在前縣長朱立倫時代,每位議員的小型工程款額度是每年八百萬元,吳志揚上任後增加到一千萬元,分別編列在工務局、教育局預算,由議員建議使用用途,公務機關負責招標採購、發包。

桃園縣除了縣府編列議員小型工程款,部份財源充裕的鄉鎮市公所也編列「代表工程款」,民代工程款最為人詬病的就是「指定廠商、索取回扣」,很多小型工程款弊案都是從廠商追到議員,例如九十三年前台北縣爆發嚴重小型工程款弊案,當時還擴及桃園、新竹,檢調查出有七名桃園縣議員涉案。

在其它五都,新北市議員小型工程款是一千兩百萬元,台中市部份,議員有一千五百萬元的「道路、巷道優先開闢建議權」;六都當中台北市、台南市沒有編列,台南市升格以前,台南縣、市各有小型工程款,市長賴清德上任後以違法、財政等理由取消,曾引起軒然大波。

高雄市部份,合併前,高雄縣、市各有議員小型工程款,合併升格後,傳出府會協調小型工程款為一千兩百萬元,各縣市政府都強調議員對於地方建設有建議權,但沒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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