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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大樓收賄案〉國民黨台東縣議員陳顯興判刑定讞 資格恐喪失

國民黨台東縣議員陳顯興前天還砲火猛烈質詢縣長,昨天卻傳出因判刑定讞,議員資格恐將喪失。(記者張存薇攝)

國民黨台東縣議員陳顯興前天還砲火猛烈質詢縣長,昨天卻傳出因判刑定讞,議員資格恐將喪失。(記者張存薇攝)

2010/11/26 06:00

最高法院重判10年6月

〔記者項程鎮、張存薇/綜合報導〕國民黨籍台東縣議員陳顯興擔任台東市民代表會主席期間,被控利用台東市公所和建商合建的富有大樓機會,在一九九二年向業者收取四百萬元賄款,最高法院昨天依收賄罪,重判十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四百萬元,陳的議員資格恐將因此喪失。

陳指收到判決文再決定下一步

針對此事,陳顯興僅低調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才想下一步要怎麼走;縣議會則表示,在收到判決公文後,將向內政部呈報解除陳顯興職務,內政部則副本通知中選會,再依法辦理遞補。

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陳顯興因褫奪公權而解職,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但遞補人員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而台東市第一選區的「落選頭」則為國民黨籍前任議員鄭安定。

本案纏訟近二十年,當時承辦課長呂阿玉及業者張邱有富都已過世,至於前台東市長劉宇因本案被控圖利罪,企圖以行政裁量權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間以罪證不足為由,判決劉宇無罪確定。

起訴書指出,一九九一年台東市民代表會通過市公所提供土地,與建商合資興建大樓計畫,陳在市代會通過興建案前,透過中間人認識金又樺公司負責人張邱有富,雙方期約賄賂後,金又樺雖不符投標資格,陳卻協助金又樺以捐贈一千一百六十八萬元方式,在一九九二年間順利得標,讓金又樺獲利數億元,張邱有富為感謝陳協助,交付四百萬元賄款。

庭訊時,陳顯興表示,未收取任何賄款,四百萬元是他代墊張邱有富的賭債和售屋款,與賄款無關,但張邱有富供詞反覆,對陳顯興不利,他先表示曾支付佣金給陳顯興,後來又改口說是賭債。

合議庭認為,陳顯興身為市代會主席,是民選地方首長,應為民眾爭取最大福利,卻違法選定廠商蓋大樓,並收賄四百萬元,雙方雖曾指四百萬元是賭債,但兩人供稱賭博日期不一致,因此認定陳已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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