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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不和解 傷財又留前科

發生車禍,若未造成人命損害,最好以和解方式落幕,否則告上法院更得不償失。(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發生車禍,若未造成人命損害,最好以和解方式落幕,否則告上法院更得不償失。(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2008/09/14 06:00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車禍撞傷人不賠,下場可能更慘!新竹市林姓男子和人發生車禍後,不願給對方6萬元和解金,結果被判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相當9萬元,比和解金多了3萬,還外送一個前科,此外,民事賠償仍然免不了,真是得不償失。

騎士追撞 路人骨折

新竹院方最近審結一樁因為交通意外衍生的過失傷害案,被告的林姓男子去年11月底某晚,騎車不慎追撞到路人,造成對方腿部骨折,休養好一陣子。

不願和解 被告傷害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透過代理人要求林某賠6萬元即可和解,但是林某卻始終沒給,對方一氣之下告他過失傷害,結果法官判處林某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院方表示,林某本案如果確定,且獲檢方易科罰金,以每天1000元折算,須付出9萬元罰金,而且繳了9萬元後,仍須得透過調解或打民事官司,賠償被害人的相關損失。

易科罰金 留下紀錄

換言之,林某當初如能把握機會「從善如流」,盡速以6萬元和解了事,頂多只是破財消災;但鬧上了法院,除了仍要賠償對方,還要多罰9萬元給國庫,外加一個前科紀錄。

新竹地院法官說,車禍基本上是個意外,如果沒有造成人命損害,當事人只是單純受傷或汽機車等財物受損,若能以和解方式落幕,對雙方、對國家司法資源都是好事;如果因賭氣等緣故,不能平心靜氣的解決問題,最後常更加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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