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開霧燈被檢舉 駕駛吃紅單喊冤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虎尾一鎮民因夜間開霧燈被檢舉達人向警方檢舉,因而收到一張「未依規定開啟霧燈(非雨霧)」的紅單,怒而po上網路,提醒大家開霧燈也會被取締要小心,引發網友痛罵檢舉達人「不知人間疾苦」。
未遇雨霧開霧燈 依規定屬違規
依據霧燈的使用特性,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一名用路人去年底遭檢舉達人舉發未依規定開啟霧燈,收到虎尾分局第五組開出的紅單,收到單子讓他驚嚇開霧燈也會收到紅單,感覺非常「冤」。
一名蔡姓民眾則說,開啟霧燈是增加行車安全,並不會妨礙其他車輛的行駛,竟遭檢舉達人拍照檢舉,讓人難以接受,指責檢舉達人「不食人間煙火」,不知道他的一個動作,可能讓被檢舉人一天甚至三天工資飛了,根本就是「不知人間疾苦」。
手機照相功能愈來愈強,行車記錄器也不遑多讓,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愈來愈方便,導致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暴增,由於是民眾檢舉,警方無奈表示只是依規定辦理,絕非主動取締,虎尾警方一天最高紀錄曾收到超過五十件檢舉達人的檢舉案,還得專人處理。
警方重申,檢舉交通違規沒有獎金,不論檢舉人是基於正義感或報復心態,警方接獲檢舉後,經查違規屬實才會開單,籲請民眾只要不心存僥倖、不要違規就不必怕檢舉達人。
只是開霧燈會收到紅單!不僅駕駛人說他是第一次,也有高階警官自我調侃說,到了交通單位才知道會罰,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清楚載明「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就是要罰款,只有提醒用路人遵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