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債權優先受償 中央納入研議
2016/07/28 06:00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重大食安事件中,不肖業者的不當利得被政府強制執行罰金、罰鍰後,反而沒錢賠償消費者,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現象。中彰投苗律師團因此提出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意見,讓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同一事由所生公法債權。法制局表示,此意見獲立委認同並建議中央修法,行政院也決議納入修法方向。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中彰投苗律師團看到在大統長基及富味鄉油品事件中,法院及地方政府雖裁罰業者高額罰金、罰鍰,並快速執行,避免業者脫產,卻因法律規範不足,消費者團體訴訟即使經判決賠償確定,卻可能發生業者財產不足以清償消費者的損害賠償金,又無法從罰金、罰鍰要求優先受償,反而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現象。
今年初,律師團提出消保法修正意見,建議明定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優先同一事由所生的刑事罰金、沒收以及行政罰鍰、不當利得徵收等公法債權,獲得立委徐永明等人建議納入修法提案。
行政院前日召開消保法修法草案研商會議,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也出席,她指出,與會的法律學者認為,政府相對於消費者擁有較強大的強制執行能力,且更能承受債權無法獲得滿足的情形,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讓團體訴訟勝訴判決,因業者無財產可供清償,變成只是聊備一格,對於中彰投苗律師團及立委修法意見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