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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農田從重論罪 企業主判1年2月

2016/06/30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市「中日企業社」從事五金表面加工拋光,長期排放廢污水污染附近農田,檢方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彰化地院經過審理,認定違反污染土壤罪,判處負責人吳錫森1年2月徒刑。

類似案件過去都依《水污染防治法》論處,但罰則過輕,讓業者肆無忌憚,長期排放,嚴重影響土質;檢方認為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物質,已侵害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找到業者排放的暗管,並採集排放口所排污水,經送檢其所含有害人體健康的重金屬「銅」檢測值達32.7mg/l(標準值為0.2mg/l),「鋅」的檢測值為28.5mg/l(標準值為2.0mg/l)。

承審法官表示,被告排放廢污水,一行為觸犯多種罪,包括《刑法》第190條的污染土壤罪、《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非法排放廢水罪、《廢棄物清理法》中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依《刑法》第55條,應從一重罪論處,所以被告犯刑責較重之《刑法》第190條的污染土壤罪,判處1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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