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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車沒GPS最高罰5萬 北市最快4月實施

    台北市為遏止共享自行車亂停現象,將規定業者不得於「指定服務區」外道路、公有停車場部分空間提供借還,否則每輛車罰300至600元,車輛如無全球衛星定位最多可罰5萬元。(資料照,記者黃建豪攝)

    台北市為遏止共享自行車亂停現象,將規定業者不得於「指定服務區」外道路、公有停車場部分空間提供借還,否則每輛車罰300至600元,車輛如無全球衛星定位最多可罰5萬元。(資料照,記者黃建豪攝)

    2018/01/10 15:50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為遏止共享自行車亂停現象,台北市長柯文哲去年中裁示交通局制定「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市議會今下午一讀通過,草案規定業者不得於「指定服務區」外道路、公有停車場部分空間提供借還,否則每輛車罰300至600元,車輛如無全球衛星定位最多可罰5萬元、未經許可營業最多罰10萬元,最快今年4月實施。

    市議會法規召集人秦慧珠表示,該草案已送至議會大會二讀,但議會會期明天結束,草案顯然來不及送宣讀、討論;預計今年3月下個會期開議審查、最慢於6月大會審議通過,下半年公告實施。

    不過,如該草案排進3月大會,則最快4月、預計上半年實施。

    交通局坦言新出爐裁罰基準是參考新北市規定,運具未揭露業者資訊及客服專線、租用平台無費率等說明,可罰1萬元、限期未改善最高罰9萬元。如車輛無全球定位裝置、未經台灣或其他國家認證,則罰1萬元、限期未改善最多改罰5萬元。業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巡查移置毀損不堪使用車,將違規車移至適當處;否則罰6千至5萬元不等。

    此外,業者未經許可營業,則可處7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最高罰10萬元。業者須向交通局提出「指定服務區」申請許可,提出車輛數等文件,並與交通局簽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繳納權利金、保證金,可許可使用3年,屆滿得申請展延營運;業者也可申請試營運,免申請3年許可,亦可申請1次免收或減免權利金。

    共享車業者營業1年後,不得變更投放運具數量。但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李傅中武指,假設交通局同意業者於北市投放2萬輛車,但業者也投放於同個生活圈的外縣市,實際上北市可能有4、5萬輛車在跑,交通局根本不知道,也難以稽查,無法解決亂象。對此,交通局長陳學台說,車輛要有GPS定位,業者要說服怎樣控制數量,交通局才會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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