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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姓司機至少連上12天 蝶戀花已違4項勞基法

    北市勞檢處今第四次勞檢蝶戀花,查獲日前不翼而飛的班表,確認康育熏連操12日過勞。(資料照,記者張凱翔攝)

    北市勞檢處今第四次勞檢蝶戀花,查獲日前不翼而飛的班表,確認康育熏連操12日過勞。(資料照,記者張凱翔攝)

    2017/02/17 19:56

    〔記者張凱翔/台北報導〕北市勞動局今四度到蝶戀花旅行社勞檢,查獲日前缺失的二月二日、九日司機班表,確認康育熏從一月廿九日至二月九日連續出勤十二天,已違反《勞基法》卅六條第一項規定,另外蝶戀花因沒有設置康姓司機的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又違反三項《勞基法》,勞動局表示依法原最高可罰三三〇萬元,若再以第七十九條加重開罰可達四九五萬元。

    北市勞檢處今第四次勞檢蝶戀花,取得日前「不翼而飛」的二月二日及九日司機班表,確認康育熏從一月廿九日上班到隔月九日,至少連上十二天班,依《勞基法》卅六條之一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蝶戀花沒有設置康姓司機的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分別違反同法第七條、第卅八條、第卅條,除第七條可處二萬元至卅萬元罰鍰外,另兩條最高皆可罰一百萬元罰鍰,總罰鍰最高可達三三〇萬元。

    勞動局長賴香玲表示,除三三〇萬元以外,若依最新《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局可依違法事業單位規模、違反情節再加重罰,最高可再多罰原罰鍰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三三〇萬元再加罰一六五萬元,總共可罰到四九五萬元;勞動局將配合中央「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對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或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遊覽車業者,針對勞保、超時工作、連續出勤進行勞檢,並於四月廿日前完成稽查。

    另外勞檢處主祕吳夢麟表示,除目前掌握的班表資料外,尚有其他物證如行車記錄器還在檢調單位手上,因此康育熏是「至少」連續上班十二日,實際上可能超過,屆時調閱相關資料若發現還有其他違規的部份,會繼續開罰。

    康姓司機姊姊康麗玲(右)、蕭姓導遊太太(右二),怒嗆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左二)。(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康姓司機姊姊康麗玲(右)、蕭姓導遊太太(右二),怒嗆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左二)。(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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