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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公私場所設專人防制空污 最快7月實施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環保署今日預告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規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盡之責任。(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環保署今日預告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規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盡之責任。(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6/05/02 18:24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環保署今日預告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規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盡之責任,據悉最快本月召開研商公聽會,之後才會正式公告,可望在7月前開始實施。

環保署空污處表示,該辦法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公私立場所,大多數是具有排放煙囪的工廠,雖然現行已有專責辦法管理,但含括空污、廢水等環保類專責單位與人員規範,此次特別將空污部分獨立,各場所應對空污設置專人並加以訓練。

環保署表示,訂定該辦法草案旨在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功能,訂定重點主要在於規範公私場所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等級與人數、專責人員專職、業務責任,及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制度。

該辦法之訂定與施行,可提升各公私場所專責單位及人員落實業務,盡責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將有助於提供民眾更加優良之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參閱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pj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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