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三讀》宗教團體不納管 另立專法
2018/06/28 06:00
〔記者彭琬馨、鄭鴻達/台北報導〕立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外界關注宗教團體是否納管,在民進黨團、國民黨團、親民黨團三黨團共同提案下,以表決方式通過排除納管宗教團體,宗教財團法人將另以法律定之;而在立法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規範。
部分反納管的宗教界人士四月初出席立法院公聽會時指出,宗教財團法人若納管,公開財務、捐款人名單,恐危及捐款人身家安危;宗教界人士甚至揚言,若納管將上街頭抗爭。
最後由民、國、親三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將宗教團體排除在「財團法人法」規範,另訂專法。
至於主張將宗教團體納管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林淑芬昨未出席投票,以表達立場。
根據通過的條文明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對於未來規範宗教團體的立法工作,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表示,內政部會持續協調溝通,並舉辦公聽會,凝聚大家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