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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初審 適用刑法外患罪 共諜最重處死刑

    立院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共諜均能適用外患罪;圖為共諜鎮小江。(資料照)

    立院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共諜均能適用外患罪;圖為共諜鎮小江。(資料照)

    2017/12/05 06:00

    規範對象 擴大為「外國或敵人」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為解決共諜不適用「刑法外患罪」,只能依「國家安全法」輕判的怪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外患罪章」中的「外國」擴大為「外國或敵人」;未來完成修法三讀後,共諜均能適用外患罪,洩密罪責可從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至十年,若在戰時洩漏更可重判死刑。

    由於中國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不被視為「外國」,而是「大陸地區」,因此共諜案難以適用外患罪。除了現役軍人適用刑責重大的「陸海空軍刑法」,一般人則適用罪責較輕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以致近年一再修法提高刑責,仍頻見共諜輕判之怪象。

    洩密罪責 提高為3年到10年徒刑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因「陸海空軍刑法」規範的對象是「敵人」而非「敵國」,所以前陸軍司令部通資處長羅賢哲少將為中國從事間諜行為,重判無期徒刑,但同樣涉共諜案的前馬防部退役少將許乃權只輕判兩年十個月。

    解決共諜氾濫 避免頻見輕判怪象

    王定宇強調,只是想解決共諜氾濫的問題,不想挑起兩國論爭議,所以提案將「刑法外患罪章」中的「外國」擴大為「外國或敵人」;並依「陸海空軍刑法」定義,明定敵人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認為,無論是不利於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還是洩密行為,均能依特別法論處;同一條文出現「敵國」、「敵人」、「該國」等文字,可能會有矛盾。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表示,將來實務上對「交戰或武力對峙」有認定調適問題,會向國防部請教。

    不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表示,就是台灣社會普遍認為「國安法」不夠,才要修「刑法」;王定宇強調,「敵人」定義很明確,過去也有實務上的案例,若文字內容有扞格之處,就一一來調整。

    司委會因此逐一比對現行條文,在增列「敵人」後,又不致產生語意上的矛盾,終完成審查;但因修法涉及「刑法」體例問題,且需調整細部文字,主席蔡易餘裁示交付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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