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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罷韓案凸顯選罷法漏洞 提案修法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提議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見圖)、陳以信提案修正選罷法,明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且原具投票資格者才能罷免投票,已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見圖)、陳以信提案修正選罷法,明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且原具投票資格者才能罷免投票,已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資料照)

2020/05/30 13:34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罷韓投票邁入倒數,國民黨立委鄭正鈐、陳以信提案修正選罷法,明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且原具投票資格者才能罷免投票,已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鄭正鈐說,罷韓案凸顯選罷法漏洞,讓罷免變成選舉延長賽,對台灣選風造成很糟糕的影響。

鄭正鈐強調,他提案修法無關藍綠,更無法救韓,只是罷韓案淋漓盡致表現出選罷法的漏洞,希望透過修法健全選舉體制。

鄭正鈐說明,現行選罷法僅規範一年內不得罷免,提議和連署的時間點卻各自解讀,除了缺乏檢視當選者的時間,如果有人在選舉時同時準備對手的罷免連署當「買保險」,一旦落選就罷免對手、開打「選舉延長賽」,未來將永無寧日,對台灣選舉文化會產生很糟糕的影響,因此他提案修訂選罷法第75條,明定就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投票,弭平模糊空間。

鄭正鈐指出,現行規定罷免投票前4個月設籍民眾即可投票,這次罷韓也有許多人動員民眾遷戶籍,這種情況在一般選舉投票被稱為「幽靈人口」,檢調都會嚴查,但罷免案時政府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他認為,罷免是選民將公職人員權力收回的表現,理應原本有投票權的人才能投票,因此提案修正選罷法第3條,明定公職人員罷免,由該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具有原選舉區投票權的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決定。(13:3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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