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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遭侵犯 童可向聯國申訴

2014/01/17 06:00

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十四日達成生效門檻所需的十國認可,將允許這些國家的兒童在認為自己的人權遭侵犯時,可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CRC)申訴。

在取得第十國哥斯大黎加認可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將從四月十四日生效。聯合國暴力侵害兒童事務特別代表派斯(Marta Santos Pais)說,這項議定書「歷史性的」生效,將藉由首次賦予兒童尋求糾正侵犯其人權行為的權利,將「兒童權利與意願置於人權議題中心」。

除哥斯大黎加外,其他九國分別為阿爾巴尼亞、玻利維亞、加彭、德國、蒙特內哥羅、葡萄牙、西班牙、泰國和斯洛伐克。這些國家的兒童或其代表,若認為自身人權受到侵害,可向由十八名獨立人權專家組成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申訴。該委員會若認定申訴兒童確遭侵犯,將建議當事國採取行動補救,也能要求當事國保護兒童避免遭到報復。

初步僅前述十國兒童可申訴,但派斯說,聯合國和其他組織將繼續推動其他一百八十三個會員國認可這份議定書。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桑柏格(Kirsten Sandberg)認為,議定書「是在履行兒童權利上往前邁出一大步」,讓兒童在竭盡各自國家所有法律途徑後,向該委員會申訴的可能性。她說,該委員會將有「以兒童為考量的程序」和措施,確保兒童不被利用而提出申訴。

聯合國大會一九八九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的姓名、國籍、教育、健康、不受虐待剝削和表達其觀點的權利。此前啟動的兩份任擇議定書涉及保護武裝衝突區的兒童,以及販賣兒童、兒童色情和賣淫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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