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蒙面規例

港人四日走上街頭,以實際行動反對港府決策。 (法新社)
◎適用情況
1.公安條例第18條定義之3人以上非法集結,且無論該集結是否符合暴動定義
2.未經批准集結
3.依公安條例第7、13條通知警務處處長而未獲禁止或反對的公眾集會、遊行
◎免責對象
1.正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而顧慮人身安全者
2.宗教因素
3.既有醫學或健康因素
◎罰則
1.違反者可處2萬5000港幣及監禁1年
2.授權警方在任何公眾地點發現任何人蒙面相當可能阻礙辨識身分,可攔查當事者、要求除去相關物品;不從可處1萬港幣及監禁半年
◎起訴期限
犯行日起12個月內
製表:編譯管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