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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禁蒙面規例

港人四日走上街頭,以實際行動反對港府決策。
(法新社)

港人四日走上街頭,以實際行動反對港府決策。 (法新社)

2019/10/05 05:30

◎適用情況

1.公安條例第18條定義之3人以上非法集結,且無論該集結是否符合暴動定義

2.未經批准集結

3.依公安條例第7、13條通知警務處處長而未獲禁止或反對的公眾集會、遊行

◎免責對象

1.正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而顧慮人身安全者

2.宗教因素

3.既有醫學或健康因素

◎罰則

1.違反者可處2萬5000港幣及監禁1年

2.授權警方在任何公眾地點發現任何人蒙面相當可能阻礙辨識身分,可攔查當事者、要求除去相關物品;不從可處1萬港幣及監禁半年

◎起訴期限

犯行日起12個月內

製表:編譯管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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