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禁蒙面法》遊行被控非法集結 黃之鋒判刑4個月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中)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及非法集結,案件今(13日)下午4時於東區裁判法院宣判,黃之鋒遭判有期徒刑4個月。(法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及非法集結,案件今(13日)下午4時於東區裁判法院宣判,法官宣判黃之鋒有期徒刑4個月,而黃之鋒早前已就包圍警總案被判刑13.5個月,目前正在獄中服刑。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政府於2019年10月5日實施《禁蒙面法》,黃之鋒與社運人士古思堯(74歲)則於該法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今上午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代表黃之鋒的律師譚俊傑求情時強調,終審法院接納公民抗命行為,且當日遊行規模小;控方則引周庭包圍警總案例反駁,卻遭裁判官鄧少雄質疑嚴重程度不同,並於下午4時分別判黃入獄4個月、古入獄5個月。
古思堯先前因《侮辱國旗案》而被判刑4個月,上週三刑滿出獄,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正在獄中服刑的黃之鋒則是被押解到法庭上聆聽判決。
黃之鋒參與前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行動,被控非法集結等罪,案件於去年12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13.5個月有期徒刑,目前正在石壁監獄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