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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離港!黃之鋒獲准保釋 不畏罪名繼續抗爭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見圖)今天平安離開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彭博)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見圖)今天平安離開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彭博)

2020/09/30 22:2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及非法集結,該案今(30)日獲准延後到12月進行,法庭也以「不得離港」為條件,准許黃之鋒保釋。黃之鋒對此回應,反送中以來他被控6項罪名,能保釋已是「不幸中的大幸」,話雖如此,他仍會繼續投入抗爭。

綜合媒體報導,黃之鋒被控去年10月15日在香港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並使用蒙面物品,涉嫌違反《禁蒙面法》,今天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出庭。

黃之鋒的委任律師譚俊傑在法庭上表示,終審法院預計在11月24日、25日審理《禁蒙面法》違憲案,希望把黃之鋒一案押後到12月18日再訊,獲得法官批准。法官也准許黃之鋒以1000港元(約新台幣3700元)保釋,但不得離港。

黃之鋒在臉書上發文表示,雖然法庭再度加設「不得離開香港」的保釋條件,明顯是政權意圖透過「案件疊案件」的方式,限制他繼續逗留在香港境內,不得前往世界各地講述香港抗爭。但黃之鋒認為,「在如此惡劣時勢可以步出法院,已經是不幸中的大幸」。

黃之鋒補充,如果終審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香港律政司會自動撤銷對他的《禁蒙面法》指控;這樣一來,黃之鋒的案子就只剩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黃之鋒在另一篇貼文指出,從反送中運動以來,這是他的第3宗官司,加起來也有6條罪名,「但無論今天、明天,以致未來的日子,我都會繼續投入抗爭」。黃之鋒相信,投入抗爭與否,從來不取決於自己是否擁有議員席位,更不取決於香港未來是否仍然有選舉或者議會存在。

黃之鋒承諾,「一天是民主派,作為一個政治人物,我都有責任繼續和香港人一起齊上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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