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怒告中國《此間的少年》作者 一審獲判賠836萬
本名為查良鏞的武俠小說名家金庸,控告中國作家「江南」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楊治須賠償查良鏞18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36萬元)。(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本名查良鏞的武俠小說名家金庸,先前控告中國作家,筆名「江南」的楊治,所著的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侵權與不正當競爭,中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在8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楊治須賠償查良鏞18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36萬元)。
綜合外媒報導,《此間的少年》屬於「 同人小說」的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是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
查良鏞指控,他在2015年時發現,在中國出版發行的《此間的少年》,故事裡的角色名稱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等,全部來自他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中的人物,甚至人物關係、特徵與故事情節都與他的作品情節雷同。
查良鏞認為,楊治未經許可,大量使用他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出《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嚴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另外,楊治也利用作品高知名度,盜用原作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嚴重妨害他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過,法院認為,整體上《此間的少年》雖然使用了查良鏞4部作品的大部分人名,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故事建立在查良鏞作品的基礎上,基本上沒有提及、重述或是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鏞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空下創作出不同的校園青春作品。
因此,《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並非根據金庸作品改編的作品,因此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不過,查良鏞的作品與作品元素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擁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值,而楊治創作的《此間的少年》以此吸引網友關注後出版發行,以獲得版權獲益,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與查良鏞在市場上存在競爭關係。
因此法院宣判,楊治和相關出版商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而楊治及出版商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約新台幣747萬元)及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約新台幣88萬元)。